检举权,在大汉律法里早有确认,但对包括检举人在内的证人及其亲近属的安全保障,防止受到打击报复方面却没有做任何规定,所谓的检举权利便是一纸空文。而落实到实处,有关衙门往往对涉嫌的贪腐官吏保护有加,却刻意地忽视举报人、证人、被害人的人身财产保障,如此一来,反腐志士屡遭报复也就不难理解了。
而一直以来,由于惮于打击报复,很少人愿意站出来揭发眼前贪腐官吏的丑恶行为。再加上有关衙门反腐时都非常被动,当无人检举时,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查处,即便主动查处,在取证阶段时,由于民众畏惧被打击报复,常常缺乏关键证人或证据,有关衙门关往往最后不得不放弃调查,因此,很多**行为就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
吕布眉头紧锁,毅然决然道:“如此看来,建立民众检举权的律法保障已经迫在眉睫,着你们御史台、廷尉、内阁刑部必须尽快制订保障公民检举权力的良法,已经制订的律法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只有这样,确保民众监督具有权力了,才能使权力受到监督,让更多的**官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断推动我们的反腐大业。”
吕布让陈琳的大汉日报做了一番民意调查,看民众是否有意愿去检举官吏的贪腐行为,结果在吕布意料之中,因为这将近两百年来东汉有关衙门在保护检举人上十分无力,使得民众都心灰意懒,都抱着明哲保身的态度,都不敢或懒得去主动举报那些官员的贪腐行为。
吕布决定在自己一力建成的反**制度,创建一项切实有力的检举人保护制度,要切实保护检举人的权益,切实消除检举人的后顾之忧,才能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监督官员的**行为。
吕布在这项检举人保护制度里鲜明提出,若有涉嫌贪腐官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该名官员罪行加倍,官员家产分一半给检举人。
当然保护只是一方面,只是让检举人消除了后顾之忧,如果没有切实的鼓励机制,就不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监督官员的贪腐行为,而缺乏全社会的监督,官员体系纵然一开始有多么地清正廉洁有多么地艰苦奋斗,过上四五十年,一定会贪腐到无官不贪的糜烂边缘。
所以吕布在确保自己的权力无比巩固,好似开国时期的朱元璋那样,他才提出这样的反腐制度,检举人分享罚金,规定检举官吏以及其他行业任何有权力者贪腐行为有效者,可以分到贪腐者抄没家产的一部分,比例是按照检举的情况而定,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不等,这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御史台。
而一直以来,由于惮于打击报复,很少人愿意站出来揭发眼前贪腐官吏的丑恶行为。再加上有关衙门反腐时都非常被动,当无人检举时,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查处,即便主动查处,在取证阶段时,由于民众畏惧被打击报复,常常缺乏关键证人或证据,有关衙门关往往最后不得不放弃调查,因此,很多**行为就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
吕布眉头紧锁,毅然决然道:“如此看来,建立民众检举权的律法保障已经迫在眉睫,着你们御史台、廷尉、内阁刑部必须尽快制订保障公民检举权力的良法,已经制订的律法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只有这样,确保民众监督具有权力了,才能使权力受到监督,让更多的**官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断推动我们的反腐大业。”
吕布让陈琳的大汉日报做了一番民意调查,看民众是否有意愿去检举官吏的贪腐行为,结果在吕布意料之中,因为这将近两百年来东汉有关衙门在保护检举人上十分无力,使得民众都心灰意懒,都抱着明哲保身的态度,都不敢或懒得去主动举报那些官员的贪腐行为。
吕布决定在自己一力建成的反**制度,创建一项切实有力的检举人保护制度,要切实保护检举人的权益,切实消除检举人的后顾之忧,才能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监督官员的**行为。
吕布在这项检举人保护制度里鲜明提出,若有涉嫌贪腐官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该名官员罪行加倍,官员家产分一半给检举人。
当然保护只是一方面,只是让检举人消除了后顾之忧,如果没有切实的鼓励机制,就不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去监督官员的贪腐行为,而缺乏全社会的监督,官员体系纵然一开始有多么地清正廉洁有多么地艰苦奋斗,过上四五十年,一定会贪腐到无官不贪的糜烂边缘。
所以吕布在确保自己的权力无比巩固,好似开国时期的朱元璋那样,他才提出这样的反腐制度,检举人分享罚金,规定检举官吏以及其他行业任何有权力者贪腐行为有效者,可以分到贪腐者抄没家产的一部分,比例是按照检举的情况而定,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不等,这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御史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