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的权利观只会瓦解社会的有机联系,把自己的嗜好与yu?ang建立在他人受害的基础上。社会期待的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能够与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相协调,相和谐。因而强调言论自由的限度与对新闻媒体的法律管制与职业道德约束,乃是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
可是,虽然没有绝对的自由,却也绝对不能打着这样的“旗号”实质性地取消自由。
而取消自由最方便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政fu躲在背后,凭着自己对需要的判断去行使管制权,而人民则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机会去行使诉讼权,在法律面前平等地去挑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可是实行新闻管制,只是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对传媒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可是政fu部门去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对不合心意的新闻进行管制,不让他们进行发表。虽然在改革开放开放之后,我们国家出现了一些比较独立的媒体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社会监督与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渠道。大众也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资讯而获得更丰富的信息与更多的观察视角。但是,没过多久这些就又有些倒退的趋势了。从网络媒体到传统媒体,相关的管制组织纷纷建立,比如:国新办网络局;而文化部,广电局,新闻出版总署等等传统部门也有了新形势下的新任务;一些新的行政措施也相继出台,比如授予相关部门对设立网站的备案许可权,对刊发不良信息网站的处罚权等等。然而法律在这里似乎只是扮演了给政fu注入管制资源与强化管制能力的角色。而且,有些权力是否有法律为依据都是不太清楚的。比如命令网站删除不良信息依据的是什么法律的授权?对于特定社会新闻不报道、不跟进又是依据什么法定权力?当仅仅管制信息传播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那么就管制媒体对于特定事件的报道评论权这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还比如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已经派出的采访组全部撤回又是哪部法律规定的行政组织可以这样做?如果一家媒体已经印讫当天的报纸而政fu突然要求停止出售或者已经公开出售者全数收回,这又是什么公开和已知的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力呢,还是仅仅依据国家的强制力而实现的呢?
这一连串的问号,凸显了这样一个现实。法律在约束公权力意志、保障新闻自由这一方面并没有出现,而是隐藏了自己的身形,至少,有许多人都没有看到。没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可难道就应该有绝对的限制么?虽然好像也确实没有绝对地限制,现实中也不可能做到这一步,但是随着政f
可是,虽然没有绝对的自由,却也绝对不能打着这样的“旗号”实质性地取消自由。
而取消自由最方便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政fu躲在背后,凭着自己对需要的判断去行使管制权,而人民则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机会去行使诉讼权,在法律面前平等地去挑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可是实行新闻管制,只是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对传媒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可是政fu部门去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对不合心意的新闻进行管制,不让他们进行发表。虽然在改革开放开放之后,我们国家出现了一些比较独立的媒体机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社会监督与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渠道。大众也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资讯而获得更丰富的信息与更多的观察视角。但是,没过多久这些就又有些倒退的趋势了。从网络媒体到传统媒体,相关的管制组织纷纷建立,比如:国新办网络局;而文化部,广电局,新闻出版总署等等传统部门也有了新形势下的新任务;一些新的行政措施也相继出台,比如授予相关部门对设立网站的备案许可权,对刊发不良信息网站的处罚权等等。然而法律在这里似乎只是扮演了给政fu注入管制资源与强化管制能力的角色。而且,有些权力是否有法律为依据都是不太清楚的。比如命令网站删除不良信息依据的是什么法律的授权?对于特定社会新闻不报道、不跟进又是依据什么法定权力?当仅仅管制信息传播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那么就管制媒体对于特定事件的报道评论权这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还比如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已经派出的采访组全部撤回又是哪部法律规定的行政组织可以这样做?如果一家媒体已经印讫当天的报纸而政fu突然要求停止出售或者已经公开出售者全数收回,这又是什么公开和已知的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力呢,还是仅仅依据国家的强制力而实现的呢?
这一连串的问号,凸显了这样一个现实。法律在约束公权力意志、保障新闻自由这一方面并没有出现,而是隐藏了自己的身形,至少,有许多人都没有看到。没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可难道就应该有绝对的限制么?虽然好像也确实没有绝对地限制,现实中也不可能做到这一步,但是随着政f